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规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应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凯发官方的联系方式等情况提交所在地司法所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类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应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凯发官方的联系方式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凯发官方的联系方式等情况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自变更、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