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第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4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规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在自然村、小区、楼院和车间等设立人民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员的申请,并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命名,可以人民调解员姓名或特有名称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在法院、公安、信访等单位和特定场所设立派驻调解工作室。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设立综合性、一站式的人民调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