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13条规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第14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要注重吸纳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医生、教师或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