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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502035627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李顺德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专利法第四次修正,经过各界的努力,终于在2023年12月11日通过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新一轮修改,将于2024年1月20日施行。本次修改内容较多,制度调整较大,既有对专利法有关制度的进一步细化,也有诸多新增制度,还有一些现行制度的调整完善,总体上是一次回应创新主体需求、优化专利法律制度的重要调整。
一、完善我国外观设计制度,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要求,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
2022年2月5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加入书及声明,协定于2022年5月5日对中国生效。这是我国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重要体现,也将对外观设计专利法律制度完善、便利创新主体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之时,已经为加入《海牙协定》做了相应的调整,增加了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增设了外观设计优先权,将外观设计权保护期限延长为15年。相应的,《细则》层面结合实践需求,作出进一步细化:一是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二是细化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明确要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条件,以及与发明、实用新型在先申请的关系;三是其他制度完善,如权利恢复、延迟审查规定等,也同样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同时,为了与《海牙协定》更好地衔接,《细则》新增了一章“第十二章 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专门规定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法律地位,国内和国际衔接的审查程序,以及在优先权、新颖性宽限期、分案申请等方面与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的衔接性规定等。
通过上述修改,将在制度层面进一步满足创新主体对于产品外观设计保护的多样化需求,也是中国更好的履行国际义务,展现负责任的大国风貌的体现。
二、对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新增的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设置专章作出具体、细化规定
专利法第四次修正在第四十二条设置了“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为使得相关制度更好的落地实施,本次《细则》新增一章“专利权期限补偿”,对此作出具体、细化规定。
专利权期限补偿分为发明专利期限补偿和药品专利期限补偿,两项制度各有制度特点,不能混为一谈:一是适用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于各类发明专利,后者仅仅适用于“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且限于“符合规定的新药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医药用途专利”;二是适用情形不同。前者针对的是“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后者针对的是“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三是请求条件不同。前者“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后者应当“自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四是补偿方式不同。前者“补偿期限按照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计算”,“合理延迟”不包括在内,后者“补偿期限按照该专利申请日至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5年,在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基础上确定”。但同时,两项制度也有相似之处,首先设立的初衷都是为了利益平衡,一定程度上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此外,在程序上,如依请求启动、后续的登记公告等也是比较相似的。
值得注意的是,不要把新药“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与同样是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中增设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搞混,因该制度主要在药品监管有关制度中予以明确,因而没有在《细则》中再作出专门规定。
三、回应创新主体需求,解决实践问题,多角度完善相关制度
(一)完善专利申请制度,方便申请人取得专利
本次《细则》修改历时较久,多次面向各界征求意见,充分做到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这也体现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细则》通过多处修改,完善专利申请制度,优化专利申请流程,为申请人取得专利提供更加便捷的措施,例如增加强制代理例外规定,放宽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新增优先权恢复制度、优先权要求的增加和改正制度、援引加入制度、延迟审查制度等。
(二)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高专利审查质量
专利审查工作是专利获权的基础和专利保护的源头,本次《细则》修改时一个重要关注点就是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包括规定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并将其作为驳回和无效条款;调整专利保密审查的时限;完善复审制度,复审内容增加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情形;规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的,应当公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等等。通过上述规定,将更好地发挥专利审查工作的作用,有助于专利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三)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之时增加了较多保护权利人利益、促进专利转化运用的规定,《细则》修改则进一步细化或充实相关规定。例如,前述的专利期限补偿的细化规定;又如,专利法第四次修正引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细则》进一步对开放许可声明的时机和要求、不予公告开放许可声明的情形、开放许可成立后的备案等内容作了细化。此外,《细则》中还规定了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优化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规定、再次明确规定鼓励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实行产权激励、完善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制度等。这些规定,将有利于进一步健全专利保护体系,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充分发挥要素市场化配置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总体而言,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将更好的保障创新主体权益,促进创新发展,是我国法制建设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重要体现,对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法治化水平将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链接: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