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唐素琴
继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也在2023年12月落下修改的帷幕。长期以来,《细则》作为专利法实施的配套规定,一直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次《细则》修改,体现了如下四个特点。
一、章节结构和条文数量变化大,内容详细,可操作性强
1.在章节结构上有较大变化。修改后的《细则》一共有十三章。章节结构与之前相比,增加了第五章“专利权期限补偿”。同时,为了与专利法相协调,将原来的“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更改为“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另一个显著变化是,将《细则》第十章“关于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调整为第十一章“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并增加第十二章“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2.在条文数量及修订内容上变化大。修改后的《细则》有149条,新增加了30个条文。与现行专利法82条的体量相比,《细则》凸显了其细化和落实专利法的功能。按照条文增加的数量排序,首先是第十二章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新增9个条文;其次是第五章专利权期限补偿新增8个条文。
3.条文内容详细,可操作性强。修改后的《细则》很多条文的细化有助于促进专利法的实施。比如对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解释,包括对于“合理延迟”和“不合理延迟”的情形的列举;第九十六条“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情形以及第八十六条对“专利开放许可”的限制情形,全面体现对专利开放许可的态度。此外,修改后的《细则》还明确新药专利类型为“新药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医药用途专利”。
二、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专利行政部门的公共服务能力
1.完善专利申请制度,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表现为:首先,增加了优化专利审查流程的相关条款,涉及电子申请方式、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放宽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以及简化了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优化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规定从而减轻创新主体负担等。其次,积极回应新技术发展和“绿色办公,低碳生活”的理念,在专利申请及文件传递中明确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再次,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专章,明确提出补偿请求的条件和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最后,还加强了行政保护相关条款,完善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制度等内容。
2.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强化专利行政部门的公共服务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三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提高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知识产权的能力”作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举措。《细则》修改再次强调了“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尤其对“专利基础数据”的开放共享方面提出“完整、准确、及时”的新要求,从另一个侧面促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快速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材料补交后,给予申请日的优先,从而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
三、加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注重与相关国际条约的接轨
1.明确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法律地位。本次《细则》修改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修改着墨较多,也是本次修改的亮点之一。2022年2月5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加入书及声明,该文本已于2022年5月5日对中国正式生效。修改后的《细则》不仅设专章对接《海牙协定》的实施,同时还完善了局部外观设计及外观设计优先权申请规定,使得申请人在原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上,就有保护价值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有助于技术方案的合理、及时保护。
2.注重与《海牙协定》的衔接及配套落实。《细则》专章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国际申请的规定,本部分内容既符合国际条约规定,又注重优先权要求、新颖性宽限期、分案申请等方面与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的协调。加强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力度,未来外观设计也将起到愈发重要的作用,与技术方案的创新相辅相成,形成完整的产品竞争力。
四、相关术语表述更科学精准,引导专利制度的健康发展
《细则》修改中还有很多细节值得肯定。不仅在部分术语的表述上更科学精准,还注重通过条文规定引导专利制度的健康发展。
1.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关注相关术语的表述,与科技发展及国家科技发展目标更一致。突出之处有如下三点:第一,将“信息”纳入对“物质技术条件”及“遗传资源”的范围,这不仅符合大数据时代的需要,而且对数据的归属和利用在专利法中提供了依据。特别是在科学研究中,科学数据作为国家科技战略资源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其无疑属于“物质技术条件”的范畴,也是“遗传资源”利用中必不可少的内容。第二,第三十三条增加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的规定,符合我国鼓励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的精神,有助于激励我国科技人员参与国际科技活动,提升我国在国际学术研究组织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2.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在发明创造领域强化科研伦理,引导专利制度的健康发展。“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也是人类社会最宝贵的品质要求。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细则》新增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此外,《细则》第八十八条再次强调在专利开放许可中,“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获得专利年费减免。上述规定无不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制度中的重要性。上述要求也是提高专利审查质量的原则。
综上所述,在科技创新的时代背景下,这部承载了丰富内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经过充分的酝酿终于在合适的时机颁布,相信必将为专利法的充分实施提供更有利的支持,为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提升国家科技创新能力提供新的助力。
相关链接: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