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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司法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08-14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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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13日,安徽省司法厅印发《安徽省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共9章47条,分别规范了行政立法的法案报送、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协商协调、论证咨询、讨论修改、报批等主要工作环节。日前,安徽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就《规程》的有关问题接受了小编的采访。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规程》的出台背景。

  答: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立法工作发表了系列重要论述,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立法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多年来,我省行政立法审查工作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起草单位的法案报送不及时、材料不完整,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审查流程不统一;2015年以来各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但是司法行政部门立法审查工作缺乏经验、能力不足,急需通过制定规程,规范行政立法审查工作,加强对设区的市行政立法审查工作的指导,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实到地方立法工作的各环节、全过程。

  为了加强行政立法审查工作,安徽省司法厅领导多次指示,要深入研究加强立法审查工作的举措。今年,厅党委将制定规程列入了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作为今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重点任务进行部署安排。接到任务后,我们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整理、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立法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总结多年来立法工作的实践做法,深入思考立法审查工作的问题、根源和对策,根据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起草了《规程(草案)》。在反复征求各市司法局、省直有关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2020年5月9日,安徽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5月13日,安徽省司法厅印发。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问:行政立法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程》所称行政立法审查,是指省和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法案)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程》所称行政立法,是指政府制定、修改、废止规章,以及由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立法计划,按照组织报送、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协商协调、论证咨询、讨论修改、报批等程序,开展法案审查工作。

  问:行政立法审查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为了提高行政立法审查工作政治站位,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程》确立了行政立法审查工作的基本原则。它们是:(一)必须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三)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四)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问:《规程》对起草单位报送法案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起草法案送审稿是立法工作的基础。为了提高起草工作质效,《规程》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区分制定类、修订修改类、废止类的不同情况,明确了起草单位向本级政府报送送审稿的请示文件具体格式和内容。

  二是明确了立法参阅材料的具体内容,为立法审查工作提供扎实的基础材料。

  三是明确了缓办、退回送审稿的具体情形,强调起草单位的责任。

  四是落实党对立法中重大问题的决定权。起草单位起草的送审稿,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党委、政府决策的重大问题,应当在送审稿正式报送政府前,提出凯发官方的解决方案,提请党委、政府决定;未提请党委、政府决定或者党委、政府未作出决定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审查。

  问:《规程》对法案征求意见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为了提高征求意见的质量,《规程》明确了征求基层意见和公众意见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方法。

  二是为了优化营商环境,《规程》提出,审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案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三是为了提高征求公众意见的效果,《规程》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反馈,并明确了具体的反馈方式。

  四是为了提高基层政府反馈意见的质量,《规程》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反馈征求意见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核的内容。

  问:《规程》对法案调查研究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调查研究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为了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克服调查研究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规程》作了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规范了调查研究的形式。调查研究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访谈等形式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采取调查问卷、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

  二是规范了座谈会、实地访谈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三是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调查研究。

  四是规范了调查研究的成果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应当形成调查研究报告;必要时,可以针对送审稿或者修改稿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形成专项报告。调查研究报告或者专项报告作为立法机关决策的参考依据。

  问:《规程》对协商协调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法案审查中的协商协调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是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重要手段。《规程》针对立法实际作出了相应规范。

  一是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立法协商活动。按照规定与涉及领域的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就送审稿或者修改稿的主要问题进行立法协商,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是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分歧意见进行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对送审稿或者修改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三是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及时报本级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本级政府决定,防止久拖不决。

  问:《规程》对发挥专家咨询的作用提出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审查中的作用,提高专家参与立法的质量,《规程》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范论证咨询的形式。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论证咨询事项的性质,分别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第三方研究等不同方式进行。

  二是规范第三方论证咨询。论证咨询委托第三方研究的,应当根据委托的具体事项,选择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研究力量和数据采集分析、决策咨询、政策评估能力较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专业智库等单位,作为接受委托的第三方。

  三是规范听证会的组织形式,提出了召开听证会的具体规则。

  问:《规程》对法案讨论修改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讨论修改好法案,有利于保障立法质量。为了讨论修改好法案,《规程》强调了多方参与讨论修改的要求:一是要求开展集中讨论修改。集中讨论修改,应当与起草单位共同进行。对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或者修改稿的集中讨论修改,可以邀请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派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行政立法咨询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二是明确了讨论修改的九个方面内容,明确讨论修改的重点,既避免立法放水,保证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又防止立法重复,突出地方特色、地方实际,确保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问:《规程》在审查制度创新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提高审查工作质量,《规程》要求组织法案质量评比,通报表彰优秀、创新案例,将法案质量纳入法治建设考核内容;建立语言文字审校制度,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语言文字专家对报批的草案及其说明进行审校,提高语言文字表述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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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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