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的费用。
第三条 法律援助补贴按照法律援助的服务形式主要包括办案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法律咨询补贴、代拟法律文书补贴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者不在领取法律援助补贴的范围内,依照现行有关规定报销成本费用。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志愿者不能与其他法律援助人员领取同等的法律援助补贴,志愿者可以领取法律援助补贴中的交通费、误餐费等成本费用。
第五条 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即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援助需求予以保障,支持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第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社会律师多办案。律师资源不足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向律师事务所及有资质的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法律援助经费统筹安排。
第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将法律援助补贴经费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法律援助补贴根据承办的法律援助事务类型,用于成本支出和基本劳务支出,具体开支范围:
(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产生的办案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档案资料查询费、翻译费、公证费等办案费用和办案补贴;
(二)非财政供养人员法律援助人员的值班补贴;
(三)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代写各类法律文书的代书费;
(四)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的鉴定费、公证费;
(五)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费用。
第十条 法律援助补贴为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成本费和基本劳务费之和。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以1件代理或者辩护事项为1件案件,办案补贴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鼓励由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每一阶段按1件案件计算。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律师和其他非财政供养法律援助人员按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第十二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指导标准:
(一)在本市、县(市、区)办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每件补贴1500—3000元(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每案补贴不超过标准的50%),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案件每件补贴2000—3000元,仲裁案件每件补贴1500元。
(二)本省内跨市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补贴2500—4000元,民事案件每件补贴3000—4500元。
(三)跨省办案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办案补贴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8000元。
(四)办理无期徒刑、死刑或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依照刑事案件补贴标准的1.5倍执行。
(五)办理人数众多、同一类型的法律援助案件,以1件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1名受援人,增加办案补贴3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
(六)撤诉及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根据法律援助人员办案情况,每件补贴300—500元。
(七)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根据法律援助人员工作量,每件补贴500—1000元。
(八)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据实补贴,每件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十三条 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标准:
(一)法律援助机构聘请或指派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政府信访部门、政务大厅、看守所、监狱等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及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值班,提供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和为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非财政供养法律援助人员,每人每天补贴200—500元。
(二)法律援助人员担任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驻场人员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的,按照回复法律咨询的件次给予补贴,每件次补贴不超过50元。
(三)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代拟各类法律文书每件补贴300元。为案件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2个(含)以上受援人代拟法律文书,每增加1名受援人增发补贴不超过100元,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受援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少数民族人、聋哑人等需要翻译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后,参照当地收费标准向翻译人员据实报销翻译费用。
第十四条 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实行办案补贴与办案质量挂钩。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结案归档卷宗材料、受援人的满意度及办案效果综合评价,对优秀案件提高办案补贴500元(本年度优秀案件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对质量明显差的案件扣减办案补贴500元。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审批和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核发办案补贴。积极鼓励律师跨区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六条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援助案件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归档卷宗材料,填写办案补贴申领表。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合格后,按规定标准从法律援助经费中支付费用。法律援助人员值班补贴由法律援助机构登记发放,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法律援助补贴经费收支情况序时登记台帐,支出要逐笔标明承担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时间、承办人、办案补贴数额或报销数额。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贴或报销费用;已经发放补贴或者报销费用的,予以收回;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承办案件未经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受理、批准、指派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提交的案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经纠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四)不按规定填写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
(五)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定办案质量为不合格的;
(六)私自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因办案人员存在明显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八)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九)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九条 凡纳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得再从财政法律援助补贴经费或其他办案补助中支付办案费用。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主管机关和财政部门编报年度法律援助补贴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报告本年度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和绩效完成情况,自觉接受上级考核监督。每年第一季度在司法行政机关政府网站上,通过年报、统计分析报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信息。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法律援助经费,不得擅自扩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改变性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援助补贴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对未按标准及时发放的,将视情核减下年度中央和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补贴经费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各市(区)、县(市、区)补贴标准可由本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援助补贴以外,法律援助其他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政〔2018〕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