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各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律师协会:
《关于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的意见》已经2023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全面提高我市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各区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自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将部署落实情况报市司法局。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司法局
2023年8月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的意见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民生工程,案件质量是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最重要的体现,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生命线。为提高我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北京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司法部制定的全国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和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结合北京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践行责任使命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要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将法律援助从政府责任上升为国家责任,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北京作为首都,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是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的必然要求。市、区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结合主题教育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用理论指导实践,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履职尽责,加快提升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
二、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质量意识
近年来司法部、市司法局组织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结果显示,我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整体不高,与北京丰富的法律服务资源、充足的经费保障水平不相匹配。从案卷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会见笔录比较简单,权利义务告知不充分,缺乏个性化谈话内容;对受援人卷宗研读不细,体现在阅卷笔录不全面、不具体;辩护意见形式化、模板化,未能涵盖主要辩点,辩护词过于简单,有的只有百余字;个别民事案件调查取证不到位,导致受援人在法院无法立案,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案卷归档不规范,卷宗中缺少应归档的材料。从案件承办机构看,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案件情况以及案件承办人的情况不了解不掌握,对案件承办人的监督管理以及业务指导不到位。从案件承办人员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案件质量重要性认识不够,办案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和水平不高;对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不够了解;对办案质量标准要求不高,未做到“应援优援”。此外,司法机关也反映,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
三、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落实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应切实负起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责任,履职尽责。
(一)司法行政部门强化案件质量的指导监督。市、区司法局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严格执行司法部制定的全国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和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每年度至少开展两次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应当加强监管,对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将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法律援助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培训内容要兼顾基础培训和专题培训,培训形式可以采取现场培训、线上培训以及发放培训资料自学等形式,培训对象应包括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员,做到全员覆盖。
(二)法律援助机构强化全流程案件质量控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司法部制定的全国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和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组织实施法律援助的受理、审查、指派、办理、结案等各项工作;应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社会关注度等因素,定期选取特定案件开展庭审现场旁听,并将庭审服务质量作为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法律援助机构公职律师每人每年至少单独或者参与办理两件法律援助案件;确保案卷质量检查全覆盖;定期征询司法机关意见;每年回访一定比例的受援人,询问受援人对案件承办人的服务是否满意;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工作。
(三)律师协会强化行业管理职责。律师协会应当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将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将法律援助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工作;协助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工作。
(四)法律服务机构强化履行保障和监管职责。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在接到指派案件后,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安排适合的人员办理;对案件承办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要保证案件办理质量,按照司法部制定的全国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和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监督指导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高本机构承办案件的优良率。
(五)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强化质量意识高标准履行法定义务。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是案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保证案件质量的责任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司法部制定的全国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以及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并按我市相关标准要求办理案件;加强会见工作,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谈话,充分告知受援人权利义务以及诉讼风险,并详细记录谈话内容;认真研读案卷,阅卷笔录要全面、具体;提高辩护水平,辩护词论证要全面、详实;加强调查取证工作,为案件办理打好证据基础;完善卷宗归档工作,确保案件办理材料全部纳入卷宗。
四、坚持首善标准,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
(一)提高我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司法部颁布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sf/t 0086-2020)》《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sf/t 0085-2020)》(以下简称“两规则”)是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行业标准。该标准采用“及时有效会见受援人”等八项一级指标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教育、引导案件承办人坚持首善标准,积极按照“两规则”中的“优秀和良好”标准办理案件,即《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优良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刑事标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优良标准》(附件2)(以下简称《民事行政标准》),不断提升办案质效。
(二)优选法律援助服务资源。市、区司法局要充分利用首都丰富的法律服务资源,面向全市招募法律服务机构。要提高招募标准,注重法律服务机构实力和业绩,筛选出热心公益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并志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倡导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择法律服务机构。实行自主招募的,应当制定公平、公正的招募方案,报市司法局备案,并通过司法局网站、律协凯发官方官网、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发布招募公告、公布招募结果。法律援助机构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要严格执行司法部、中央文明办联合印发的《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司规〔2021〕6号),注重业务能力,择优选择,并通过司法局网站、律协凯发官方官网、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公示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单。
(三)规范案件指派。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案件,除受援人点援外,应以轮流指派为原则,做到分配案件公平合理。对于重大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的重点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选择合适的机构和人员承办案件。为保证办案质量,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案件分配的总体统筹,每人每月承办案件原则上不得超过五件(群体性案件除外)。各区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要制定案件指派规则,向市司法局备案后,通过司法局网站、律协凯发官方官网、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四)实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承诺制。强化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牢固树立“承办人是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观念。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援助志愿者)签署《案件质量承诺书》(附件3)。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援助志愿者)应严格信守承诺,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五、坚持效果导向,强化质量检查和司法机关评价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结案收卷环节安排专人负责质量检查,检查结果经法律援助机构质量审查负责人签字确认合格后,向承办人发放补贴。检查标准以《刑事标准》或《民事行政标准》为参考依据。
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出现不合格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不再指派该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司法行政系统内的评优评先,应当优先考虑优秀案件的承办人员及其所在机构。
严格执行惩处制度,对于在案件质量同行评估中出现的不合格案件的承办人员及其机构,市、区司法局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要及时依法依规做出处理。不合格案件承办人员是律师的,还要同时函告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及时开展调查,发现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执业纪律以及职业道德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行业惩戒。
市、区司法局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听取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意见建议,通报相关情况信息,实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多维度评价。
六、坚持信息公开,以“透明”促“规范”
市、区司法局、各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每半年公开一次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和质量评估结果等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重点公开办案补贴发放情况(表格见附件4);案件办理情况重点公开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案件办理数量(表格见附件5、附件6);质量考核结果重点公开案件质量同行评估结果,包括案件质量评估等次、承办机构名称、案件承办人员姓名等(表格见附件7)。相关信息应通过司法局网站、律协凯发官方官网、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