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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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发布时间:2017-06-12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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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2001年12月22日)第6条第1款: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92号,2004年9月2日)第1条:为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履行司法行政部门对中国境内的外国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职责,制定本规定。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变更审核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提交材料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外国律师事务所增派驻华代表机构代表申请表 原件4份 纸质 如实填写,派驻代表英文名须与护照保持一致,不得简写。
2 申请书 原件2份 纸质 由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
3 外国律师事务所给拟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原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
4 拟任首席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及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的证明文件 原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
5 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拟任首席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原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
6 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原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
7 拟任首席代表的执业风险保险文件 原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
8 拟任首席代表护照 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9 承诺书 原件2份 纸质 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上述2-7项材料需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或经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增加新任代表审核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提交材料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外国律师事务所增派驻华代表机构代表申请表 原件4份 纸质 如实填写,派驻代表英文名须与护照保持一致,不得简写。
2 申请书 原件2份 纸质 由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
3 外国律师事务所给拟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原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
4 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及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原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
5 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原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
6 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原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
7 拟任代表的执业风险保险文件 原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
8 拟任代表护照 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9 承诺书 原件2份 纸质 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上述2-7项材料需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或经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减少代表审核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提交材料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申请书 原件2份 纸质 由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或经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 拟减少代表的执业证 原件 纸质 原件收回。
3 承诺书 原件2份 纸质 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申请文书名称:

1.《外国律师事务所增派驻华代表机构代表申请表》(附件1)

2.《外国律师事务所关于派驻(变更)xxx为其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的申请书》(附件2)

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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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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