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一、当事人需知
1、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以保持该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明活动。
2、申请保全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且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证据保全的方式由申请人自己确定,公证处根据申请人确定的方式提供相关公证服务。
4、申请对行为过程进行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有能力控制证据保全现场的局面,防止矛盾激化;现场局面一旦失控,公证处有权中止保全程序,待恢复正常后视情况继续或终止。
5、公证员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是可能引发矛盾的情况,有权不予公证,退出现场,一切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6、经过公证的证据虽能作为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并不表明你的主张一定能获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
二、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结婚证等;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其他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与申请保全证据之间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2)申请人具备相应权利的证明;
3、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1、因为保全证据公证情况复杂,具体所需材料请向公证员咨询。
2、为了保证取证效果,请当事人与公证员办证前进行充分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