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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

来源:法治日报 发布时间:2024-09-09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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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施行于2002年1月1日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在22年后迎来“变身”。对其修订后形成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8月30日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扩大监督范围、明确审查方式、充实审查事项、健全审查程序、完善纠错方式,有力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对于提高备案审查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更好发挥备案审查全面依法治国‘助推器’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马怀德说。

仅仅两字之差 强化审查功能

  备案审查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

  党中央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多次就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是政府备案审查的重要内容。2024年修订通过的国务院组织法中也规定,国务院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政府督查等工作。

  “原《条例》施行22年以来,对政府的备案审查工作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锴评价称。仅2023年,司法部就代表国务院依法主动逐件审查备案的法规规章3021件,对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问题的法规规章作出处理,纠正了36件规章。此外,督促5个部门取消和调整6件规章中的不合理罚款事项。在王锴看来,这些工作都切实维护了国家法治统一。

  但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立法法两次修改对备案审查制度作了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专门作出决定,备案审查工作实践中还面临着备案审查程序不够完善、审查事项不够全面、有关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等新情况新问题。

  《条例》的出台,正是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举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旭认为,《条例》突出问题导向,以“报备规范化、审查科学化、纠错精准化”为主线,合理吸收理论和实践成果,与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等保持了一致,并形成了协同、贯通的强大合力,既完善了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备案审查制度体系,也在整体上提升了有中国特色的备案审查制度的治理效能。

  而《条例》与原《条例》名称中的“审查”两字之差,也足以说明变化之关键所在。如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曹鎏所说,《条例》强调“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强化备案后的审查功能,为深入推进新时期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夯实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加强党的领导 保障人民权益

  《条例》加强了党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马怀德认为,备案审查通过监督纠错传导压力落实责任,确保法规规章不踩“红线”不越“底线”,力促宪法法律正确有效实施,以法治方式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条例》加强了党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规制度,特别是明确将“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作为审查事项,将更好发挥备案审查维护法治统一“压舱石”作用。

  《条例》还明确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要求,从立法目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切入强化规章规定适当性的审查,要求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注重发挥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作用,将更好发挥备案审查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捍卫者”作用。

  “备案审查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马怀德说,近年来,公民通过提起审查建议推动法规规章修改的情形越来越多了,人民群众与备案审查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纵深推进,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的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将会成为越来越多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将成为备案审查的重要“标签”。

  在王锴看来,《条例》的上述有关听取意见等规定,也是在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备案审查工作应当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对国家立法和监督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成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和制度载体。”

完善标准体系 注重精准纠错

  备案审查工作在新时代新征程被赋予了更高的新使命,要更好发挥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制度作用,需要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标准体系。

  为此,《条例》提高了备案环节的标准化程度和流程更新。例如,完善了备案范围。将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纳入备案范围,与立法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完善了相应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主体的法律表述,做到了在报备机关权限内对备案对象的全覆盖。同时增加了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这项规定一来压实了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责任,防止报备工作的漏洞,二来有助于国务院掌握工作全局,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均衡发展,也有利于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准确报告相关工作。”王旭说。

  曹鎏注意到,《条例》丰富了备案审查方式并强化了纠错的精准性和震慑性。为进一步提升备案审查的科学性和效能性,《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备案审查的主动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和移送审查等多种审查方式及其适用条件。同时,针对实践中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不同,《条例》专门对备案审查结果作了类型化的规定。

  如何将《条例》落到实处,是接下来的重要工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体系的完备化还需要配套地方制度的发展完善。”曹鎏说,按照《条例》要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必要尽快修订或者出台具体制度,以落实好对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职责,并同步解决好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制的衔接问题。加强科技保障,积极推动备案审查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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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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