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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乡村建设基层行】系列报道
南方都市报记者 宋承翰
遇到矛盾纠纷,一定要对簿公堂吗?在过去数十年中,“枫桥经验”一直发挥着化解乡村矛盾的作用。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和法治乡村建设等目标的提出,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人民调解手段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做法愈发受到重视。
小到亲戚之间的田埂之争,大到两个宗族之间的坟山纠葛,乡村调解员们正不断化解着一场又一场矛盾。在业内人士看来,处理乡村矛盾时,运用人民调解化解群众内部矛盾具有无可替代的功能作用。
广西玉林容县祖立村。
引水之争
叶国斌的新兰花园还没建好就停工了。原因是和村民起了冲突。
他是台湾人,种了30多年兰花。“兰花跟水一定要扯上关系,水的质量一定要好。”11年前,他来到以兰花闻名的广西玉林容县祖立村发展。
多年后,他准备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修建新的兰花园,其中一步是引入新的水源,满足用水需求。而祖立村恰好有一条引下山泉水的水管,那是村民们在多年前集资修建的。
矛盾正是因这条管道而起。在村民们看来,引水管道由大家集资修建,叶国斌使用前应先支付一部分费用。为此,村民们选出两名德高望重的老人来和叶国斌谈判。
但叶国斌不认同这种说法。“我租了地,这个水就可以拿来灌溉用,引水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双方僵持不下,眼瞧着有的兰花因缺水开始受损,叶国斌坐不住了。他不愿支付这笔费用,但又耗不起时间的等待,于是请来祖立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解决这起纠纷。
和双方接触后,调解员发现他们都“谈不拢”,只得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单独沟通。为了达成双方都满意的结果,调解员请曾出资修水管的16户家庭各派出一名代表一同商议。
在调解员看来,叶国斌建兰花园除了缴纳租金外,也可以通过传授兰花种植技术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但为了平衡村民诉求,调解员也提出,兰花园用工应当优先雇佣村民的协议。经过多轮说理沟通,调解方案被投票通过,双方达成了新的协议。兰花园的扩建得以顺利推进。
北流市新圩镇河村。
“最终目的是消解双方矛盾”
除了调解营商矛盾,更多时候调解员都在处理村民们的家长里短。
北流市(玉林下辖县级市)新圩镇河村村民陈女士就有类似的经历。她曾和堂叔因为水稻田埂分界引发过争吵,“因为田埂是泥巴堆积而成,你踩一下我踩一下(分界就模糊了)。”
“我好怕吵架,我吵不赢又长得小,”于是,她主动找到德高望重的“老主任”陈仁健调解。在调解员陈仁健了解情况时,双方都觉得自己占理不愿让步。“都是自己家的人,不要把事闹大,其实是很小的事情。”后来经过陈仁健劝说,双方放下了争议。
“我们一开始不会召集双方过来,本来就吵架了,再打起来怎么办。”新圩司法所负责人刘坤介绍,在类似的调解中,调解员会先单独找双方了解事件,再请双方坐在一起商量。
如果调解过程中有人“火气上来了”就让当事人回家冷静一下。这一过程可能反复多次,最终目的是消解双方矛盾。调解后一个月内,调解员还要回访当事人,核实案件信息、协议履行情况,了解是否出现新的纠纷等。
还有一类调解,关乎村庄建设发展。
在此前,北流市成立了广西美丽乡村设计院,请专家为每个村庄做针对性的规划设计,解决“空心村”和老旧房屋倒塌等问题。在设计师的规划中,河村应拓宽路面,提高通行便利。
争议很快来了。按照规划,村内一条1.2米宽的道路——原本只能勉强推着自行车走过去,设计师希望将其拓宽到3米。这也意味着,要征用一户村民的土地,缩小他的部分住房面积。
经过几名调解员多次上门,终于和这户村民达成协议,除了帮村民重建被拆除的围墙、修缮受影响的房屋立面外,还补偿了6000元。2019年8月,道路扩建和硬化工程顺利竣工。
避免矛盾纠纷引发恶劣事件
调解在中国乡村有着很悠久的历史,长期以来都是化解民间矛盾、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近年来,“人民调解”愈发受到重视,在法治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中扮演重要角色。
玉林市司法局调处科负责人梁致玮介绍,与司法流程相比,“人民调解”具有不收费、方式灵活、速度快等优点。以常见的经济纠纷为例,如果去法院起诉,诉讼费、律师费都要上万元,立案、开庭、判决、执行等司法流程走完也要半年到数年不等。
相比之下,“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组织,将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双方愿意,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可以促进和解。”在他看来,由于乡村的特点,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要柔性处理很多矛盾。这也就给了调解用武之地。
某些时刻,调解还可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
梁致玮告诉记者,玉林乡村文化历史悠久,玉林人大多具有很强的宗族观念,当地有很多祭奠先祖的坟山,每逢清明等节日都要回来祭拜。但随着经济发展,不少人外出打工,很多坟山都无人看管。坟山被其他村民占用种树,乃至被铲平的情况都发生过。严重时,这甚至引发两个宗族的械斗。
他说,此时就很需要人民调解提前介入,分别找两个宗族的长辈商讨迁坟、赔偿、修复等善后事宜,并要求他们约束族人,保持克制,先把矛盾平息冷静下来,“等大家条件谈得差不多,再来开个会,拉近双方距离,促成握手言和案件化解。”
据介绍,为了处理不同程度的矛盾,当地设有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四级网格调解组织。通常,小的矛盾在村里就可解决,跨村的矛盾则由乡镇一级出面解决。如果涉及到复杂疑难、带有群体性的事件,需要多个政府部门介入时,就会上升到更高一级的调解委员会。
值得一提的是,玉林亦设有一项“三官一律”制度,即由上级派遣的警官、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行政部门聘请的律师构成小组,定期派驻到各村提供法律服务。他们在矛盾调解中也作用明显,会以专业人士的身份给出法律意见,供调解员和当事人参考。
在记者探访的多个乡村中,调解员和“三官一律”的手机号就贴在村内,有的村还贴在村民家门口,方便村民们有需要时随时联系。
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能力
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周庆智在近期刊发的一篇论文中分析,乡土社会是一个基于“规矩”的熟人社会,民间调解来自于对传统的服膺,主要是讲“规矩”或“评理”。
“作为一种正式规范,法律可以调整人们的基本关系,但乡村社会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处理,汇入了大量‘规矩’考量的民间调解具有无可替代的功能作用。”周庆智认为,与更为关注“稳定”和“秩序”的行政力量不同,人民调解更关切村民本身的权益。
记者关注到,无论是2018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还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今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均对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提出了要求。
例如,后一项文件就提出,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积极发展乡村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
从目前看,部分地方已有所尝试。梁致玮表示,当地近几年吸纳了很多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调解员,特别是退休政法干部和律师,让调解的专业化法治化日益提高。
再比如,针对近年来较多出现的医疗纠纷,当地每个县都设有专门的医患纠纷调委会,成员来自医生和退休的政法部门老同志。前者从专业角度给出意见,后者从法律角度进行说理。“如果没有人管,就可能上升为医闹,甚至入刑。”
梁致伟还说,当地预计在“十四五”规划期内完成线上“智慧司法”平台建设,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质增效。“有了这个系统,调解员和纠纷群众遇到重大疑难纠纷可以直接预约专家线上提供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