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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502035627号
王利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保护好了民营企业产权,也相应会保护好企业家权益,但企业家权益包含的范围更加广泛,不限于产权,还包括人身权、人格权等权利。保护企业家权益,还包括保护企业家在生产经营、创新创业等活动中创新权益、经营自主等合法权益。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表明这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全局,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面对新形势,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明确要求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突出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平等保护贯穿到立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产权特别是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了制度保障。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一部全面保护产权的宣言书,它构建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确立确认产权、物尽其用、保护产权的具体规则,为市场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基础。通过全面保护人民群众的产权,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公平感、获得感、幸福感。改革开放40多年来,由于我国法治不断健全,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和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应当看到,在实践中,由于法治观念的淡薄,歧视民营企业和漠视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的现象也屡禁不止。有的以办理刑事案件为由插手民事案件,有的不法行为人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当作“摇钱树”,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我们应当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必须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平等保护原则就是“两个毫不动摇”的法律表现。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平等保护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例如,《民法典》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坚持平等保护的法律原则,才能让企业家专心创新,放心置产,大胆投资,安心经营。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各类市场主体最期盼的是平等法律保护。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司法活动,对当事人而言,轻则权益受损,重则倾家荡产。”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强化对财产权的保护。坚持依法保护。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 通过确认和保护各类财产权利,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推动形成明晰、稳定、可预期的产权保护制度体系,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市场主体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民法典》颁布以后,还要制定与《民法典》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对财产权的保护。要完善行政程序法等法律、规范公权力的行使。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从而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加强执法的平等保护。法治的要义在于“规范公权,保障私权”, 行使公权不得以侵害私权为代价,而规范公权是保障私权的基础。从实践来看,民事主体相互之间的产权纠纷是容易解决的,但一旦涉及公权对私权的侵害,民营企业的财产权遭到来自政府的侵害,纠正起来就更为困难。要真正让企业家有 “长效定心丸”,就必须从法治层面切实保护好民营企业的产权。一是政府应树立善意对待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施政理念。尊重包括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内的各个民事主体的合法产权(如不得非法查封、扣押财产),把切实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贯穿于行政和刑事执法全过程。要处理好办案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关系,不能因办案简单化或不讲方式方法而致使企业经营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倒闭,避免“办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二是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在招商引资等过程中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严守合同,不得以“新官不理旧账”等理由违约毁约,相反,应当带头以政务诚信带动社会诚信。三是对民营企业产权的限制必须有合法依据,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如果法律规定可以限制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此外,作出的限制也要符合比例原则,防止限制过度。四是善用民事方式遏制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案件,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如果罪与非罪界限不清,通过民事法律手段就能妥善处理的社会纠纷、经济案件,就尽量不使用刑事法律手段。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企业违法,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
第三,加强司法的平等保护。司法保护是产权公平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有效手段。因此,完善产权司法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一是严格公正司法。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一个案例胜过一摞文件”, 强化对包括企业家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的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提高民事权利的保护水平和效率,畅通司法救济渠道,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在涉企业家案件的办理中要准确把握和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案件,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落实“少捕慎捕”的刑事政策,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滥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把民事纠纷刑事化,搞选择性执法、偏向性司法的,要严肃追责问责。三是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对于改革开放初期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四是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保障涉案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进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我们要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为早日建成中国式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中国司法》责任编辑: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