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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晨熙
近年来,从ai写作到ai绘画,再到ai制作短视频,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引发了一系列诸如算法歧视、信息茧房、算法霸权等问题。
“如何更好监管人工智能算法,监管手段和能力如何相应提升,对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至关重要。”全国政协委员、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在调研中发现,当前我国已经出台的针对算法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为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法律效力较低,且法律责任上也多为框架化、倡导性原则。比如,目前人工智能算法相关规定中并未对“服务提供者”概念进行细化,这可能导致责任承担不明晰等问题。
对此,张毅今年带来了一份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工智能算法治理体系的提案,呼吁尽快推进人工智能法出台,通过统一原则性立法,提炼规范人工智能算法的共性规则,构建人工智能算法治理体系。另一方面,基于不同技术类型、应用领域人工智能的风险差异,还可考虑通过针对性法规予以规制。
张毅指出,可针对产业链上各主体采取权责相统一原则,根据不同主体对于人工智能系统的控制力度来加诸相应的合规义务。将人工智能和算法技术按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并设置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监管措施义务。
监管方面,张毅建议将人工智能和算法技术按风险等级划分,并针对不同等级采取不同监管措施,运用监管沙盒等创新监管工具,补齐监管技术短板,有效落实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