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 李兆前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草案以具有刚性约束的法律制度的形式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明确了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并从总体要求、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回应民营企业和社会各界的重要关切,特别是专章规定权益保护内容,释放了党和国家进一步强化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着力建设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营商环境的坚定信号,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这几天,笔者接触了一些民营企业家,大家对此次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之快、草案涵盖内容之全面、制度措施之有针对性给予高度评价,从中真切感受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是党和国家一以贯之的大政方针。
46年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拉开了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序幕。从此,中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时至今日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民营企业经营实力不断增强和产业布局的逐步拓展,加之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广大民营企业家期盼有更稳定的政策、更公平的竞争、更友好的环境以及更安全的财产和人身权益保障。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就是要把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和对民营经济平等保护、平等对待的要求真正落下来,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提升其安全感和发展信心。企业家有了安全感才能消除顾虑,放下包袱,心无旁骛干事创业。我们看到草案有力回应了民营企业的长久期盼,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定心丸”。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强调,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强调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党和国家也相继出台一系列制度举措,对民营企业关心的涉企执法、合法权益保护等予以重点解决。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二)、公司法等涉企法律法规,都从各自角度对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提出要求。有关部门也积极采取专项治理措施,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我们欣喜地看到,草案作为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将散见于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予以整合,对实践中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好的做法和有益经验加以提炼,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如,草案明确严格依法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允许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禁止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健全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等等;同时,还对近年来企业关注度较高的账款拖欠问题,从政府职责、处置程序、相关方责任等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这些有力回应了包括民营企业在内各类经营主体的期盼和诉求,为今后涉企执法、监管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一以贯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坚定决心,必将更好地稳定民营企业发展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激励民营企业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发挥更加积极作用。
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期待新法如期颁布,期待新法有效落地,期待民营经济在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下,迸发出更为强大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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