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陈卫东
醉酒危险驾驶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危险驾驶是我国法定刑最轻的犯罪,近年来发案量稳居榜首。与发生危害后果后因被控告、举报或被办案机关发现而案发不同,大部分醉驾案件是在未发生危害后果的情况下被公安机关通过路查等方式主动查处的,事实相对简单,证据容易收集,定案的主要根据是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在此类案件办理程序上理应与其他犯罪有所区别。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完善了醉驾案件办理程序,同时有不少探索创新,对于高质效办理醉驾案件乃至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意见》规范了醉驾案件证据收集要求,完善了证据采信规则。考虑到醉驾案件属于微罪,相对简单且主要依靠血检等客观证据定案,《意见》在证据收集部分,按照一般应当收集的证据和确有必要收集的证据,细化、规范了醉驾案件证据收集要求。如犯罪嫌疑人是否饮酒、驾驶机动车没有争议的,就无需收集同车人员、共同饮酒人员等人证言。《意见》将实践中常见的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等情况下获取的证据界定为瑕疵证据,适用瑕疵证据可补正的原则,对不能补正或者合理解释才将相关证据予以排除。这一规定既符合证据法的原理,也非常实事求是,能够避免因为一些轻微瑕疵而机械地排除定案关键证据,进而放纵犯罪的情况发生,有利于公正办理醉驾案件。
二、《意见》完善了醉驾案件办理程序,优化了执法司法资源配置。醉驾案件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意见》在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权利、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快速办理机制,实现了简案快办。《意见》规定公检法机关一般应当在立案侦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侦诉审工作。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审查起诉和审理期限一般为10天。《意见》规定的30日的总办案期限,包括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限,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冲突,也避免了因为过分压缩办案时限,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这样规定兼顾了公正与效率。要确保快速办理机制落地,有必要配套简化办案流程和文书。《意见》规定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取保候审期限尚未届满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受案机关可以不再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意见》规定对拟判处缓刑的人员一般不再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由于大部分醉驾群体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进行调查评估的必要性确实不大,《意见》的这一规定安排是符合实际的。《意见》还吸收了一些地方探索,允许采用表格式、清单式法律文书办理醉驾案件。上述程序设计是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基础上,主动探索创新,有助于完善轻罪案件办理程序,实现繁简分流,推动建立多层次的刑事诉讼程序体系。
三、《意见》创新设置了公益服务考察机制,有利于提升案件处理效果。近年来,不少地方办案机关在处理轻微犯罪过程中,通过自愿公益服务、公益补偿等方式修复被损害的法益或者考察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认错悔过表现,这种处理更加人性化,符合现代恢复性司法理念,有助于减少对刑罚的片面依赖,有助于强化特殊预防效果。《意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于这部分醉驾行为人,法律给了当事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再将行为人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等情况作为作出上述相关处理的考量因素,有助于强化对被从宽处理人员的教育引导,防范行为人再次醉驾,一举多得、值得肯定。
相关链接:
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加强醉驾综合治理 “两高两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全文 |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强醉驾综合治理——“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