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一、法律依据
中国开展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主要适用以下法律规定:
(一)国内法
主要有民事程序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国际条约
1.国际公约
主要有“海牙两公约”,即《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
2.双边条约
主要有已生效的37项国际民商事以及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三)其他法律渊源
含有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其他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中央机关
上述国际条约均指定中国司法部为中方中央机关。司法协助交流中心代表司法部具体行使中央机关职能。
三、请求内容
(一)司法文书送达
(二)调查取证
(三)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四)其他请求
主要有提供咨询、交换信息,以及实践中依对等原则执行的请求。
四、执行程序
(一)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主要由中方中央机关以请求书附表格方式提出。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可直接向外国中央机关提出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
(二)接收外国司法协助请求
1.外国请求方将请求发中国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
2.司法协助交流中心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转中方主管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
3.人民法院执行请求并向司法协助交流中心反馈结果。
4.司法协助交流中心以官方证明书向请求方反馈结果。
(三)接收外国涉港澳台司法协助请求
由司法协助交流中心依相关规定安排办理。
近年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请求执行情况,请参看本网站相关数据信息。
五、线上请求
为推动民商事司法协助公约条约缔约国线上提交请求,提高转递效率,民商事司法协助系统(www.ilcc.online)已试运行。目前,该系统正在升级,旨在为民商事领域国际合作提供更大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