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编译
在巴西,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为确保政府法律援助责任的有效落实,巴西《宪法》中明确规定,由政府负责建立“公设辩护人办公室(defensoria pública)”机构并为其提供支持。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是行使法律援助职能的唯一国家机关,负责“以综合和免费的方式向需要者提供法律指导、促进人权以及通过司法和非司法方式维护个人和集体权利”(巴西1988年《宪法》第134条)。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在司法领域,法律援助涵盖所有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并贯穿诉讼程序的始终,以保证当事人能够主张权利或者获得辩护和申诉的机会。
在非司法领域,法律援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协助起草合同等。
在公共行政领域,法律援助涵盖所有对公共机构的干预,包括为了确保当事人能够获得辩护和申诉的机会而进行的行政诉讼。
二、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条件
根据1950年第1060号法律第2条规定,当事人在不影响自身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情况下,没有经济能力支付程序费用和相关法律费用,则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和法庭费用豁免。2015年,巴西新《民事诉讼法典》颁布,重新解释了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条件。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不仅限于狭义的“经济困难”,还包括“弱势群体”。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对弱势群体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如果当事人属于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规定的类型,就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经济弱势。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经济困难者。在巴西,对于经济弱势的认定缺乏统一客观的经济标准。为此,一些州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设定了本州的客观标准,例如:塞阿拉州规定不高于最低工资的6倍,亚马逊州、米纳斯吉拉州则规定不高于最低工资的3倍等。
2、程序弱势。当事人行使申诉权和辩护权受到阻碍,被认定为程序弱势。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无论被告被控犯有何罪,都必须有一名私人律师或公设辩护人为其辩护。如果被告没有聘请私人律师,不管其经济状况如何,公设辩护人办公室都应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为其辩护,如果被告并非经济困难,则有义务按照主审法官规定的金额向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支付费用。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被告缺席,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则在诉讼过程中为缺席的被告辩护,维护其申诉和辩护的权利。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这种保护性措施被称为对缺席被告的“特殊援助”。
3、被剥夺自由造成的弱势。被剥夺人身自由可能会给监狱服刑人员行使其基本的权利造成困难。
4、暂时的弱势。当事人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维护其权利,但是因为一些突发性情况等,导致其获得司法公正受阻,被认定为暂时的弱势。如果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没有足够的时间聘请律师,可以通过法律援助获得司法保护。
5、年龄弱势。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在司法体系中行使权利时面临很大困难,尤其是未成年人在被遗弃或发生危险时。
6、性取向造成的弱势。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异装癖者、易性癖者和变性人普遍会受到歧视和偏见,他们所受到的歧视对于他们获得司法公正造成极大的障碍。
7、少数群体弱势。由于民族、种族、宗教或语言等因素而成为少数群体。
除自然人外,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还向法律实体提供法律协助。
另外,在巴西,外国人也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三、公设辩护人办公室
1、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分布
在巴西,所有的州首府都设有州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行政总部和联邦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地区总部。在许多城市(特别是大的城市),设有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业务办事处,分布在城市的不同地区,有的位于司法机关大楼。
巴西立法机构于2014年6月通过了一项宪法修正案,规定八年之内,在每个原住民居住地区内至少设立一处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虽然宪法修正案做出了以上规定,但由于当下严重的财政和经济危机,这一既定目标在2022年之前很难实现。目前,巴西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在地域分布上存在巨大差异,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仅覆盖了全国28%的原住民居住地区,仍然有大量的司法辖区没有按规定设置公设辩护人办公室。
2、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职能及服务
巴西1988年宪法第134条规定,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负责“以综合和无偿的方式向有需要的人提供法律指导、维护人权,不仅仅局限于司法的手段捍卫个人与集体权利。”
在涉及个人民事案件中,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可提供法律指导、协助起草合同、通过干预达成司法协议,以及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参加诉讼、为被告进行辩护。对于涉及个人的刑事案件,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在诉讼过程中为未聘请私人律师的被告进行辩护。
公设辩护人定期走访监狱,对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监狱条件及刑罚执行进行监督,保证刑法赋予罪犯的各项权利得以正确实施(例如减刑、临时回家探亲、有条件释放等)。
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负责酷刑、性虐待、歧视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压迫、暴力受害者的权利的维护和救济,为其争取赔偿,提供援助。
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还负责维护社会公众的集体权利,并可以提起“集体诉讼”。例如,公设辩护人为维护消费者、有特殊需要者、气候灾害的受害者、有健康保险问题的老年人权利提起集体诉讼。
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还具有宪法赋予的、全面维护人权的职能,对象不仅局限于经济困难者。一旦发生了严重侵犯人权(巴西宪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可以不考虑受益人经济状况直接采取行动。而且,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在法律上有权依照国际人权保护制度采取行动,甚至对巴西联邦政府施加制裁措施。
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可以通过“人权教育”,提升人们对权利的认识,并且让他们知道在其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维权。
3、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经费
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主要经济来源是政府拨款。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联邦或州一级)每年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限制编制预算方案。按照《年度预算法》规定,行政部门每月必须转交(征收税款)给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检察院和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相当于1/12 的年度预算。
除此之外,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还有两个收入来源:(1)胜诉酬金:民事诉讼中,败诉的一方必须向胜诉方的律师支付费用,具体金额由法官设定。当胜诉方是由公设辩护人代理时,败诉方支付的金额将纳入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管理的基金,专门用于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组织及其成员的专业培训。(2)法院收取诉讼费用中固定比例的资金:根据巴西2015年新《民事诉讼法典》第82条规定,无论当事人打算提起诉讼还是希望履行某些诉讼行为,都必须提前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用于支付司法活动管理与成本费用。其中一部分作为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管理的特定基金。一般情况下,分配给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数额相当于法院收取费用的5%。
四、公设辩护人
1、公设辩护人的数量
执业公设辩护人的人数这些年在不断增长:2003年,巴西有3250名公设辩护人,2018年,已跃升至6562人。
2、公设辩护人的特权
由于巴西的公设辩护人办公室面临着巨大的工作量并且存在结构上的缺陷,1994年出台了《国家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组织法》,赋予了公设辩护人多项特权,以确保他们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根据《国家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组织法》第44条、第89条和第128条的规定,公设辩护人有权享有双倍程序时限。例如,私人律师应在15天内提起上诉(2015年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003条第5款),而公设辩护人则可以在30天内提出上诉。
此外,公设辩护人还有一项特权,可以为了履行职责的需要要求任何公共权力机关出具文件和证明、开展检查和尽职调查、启动程序、获取信息,澄清疑问以及采取措施。
3、公设辩护人的保障措施
由于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职能特殊,经常会与公共权力/政府和大型的企业发生利益冲突,因此,巴西的立法为公设辩护人提供了一系列的保证,保护他们的行动自由。
《国家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组织法》为公设辩护人提供以下四项保障:
(1)职能独立:确保公设辩护人在履行职责时的行动自由,并使其免受任何性质的外来干涉。不管诉讼的前提或诉因如何,公设辩护人的活动都始终免受可能来自公共权力或大型私营公司的影响。
(2)不可免职:禁止在公设辩护人非自愿的情况下解除其职务。该规定确保公设辩护人在履职地点长期任职,免受可能的政治干预,例如对公设辩护人恶意地强制免职以对其进行报复,或者阻挠公设辩护人为那些被当局排斥的人提供辩护工作。
(3)不可降薪:防止公共权力采取措施降低公设辩护人的工资水平。这种特殊的财政性保护是为了确保公设辩护人在维护有需要者的利益时享有充分的自由,防止经济胁迫和金钱报复。
(4)职业稳定:通过公开考试进入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后,公设辩护人只能由司法裁定或者通过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自己的惩教机构做出的行政决定予以解雇。
4、公设辩护人选拔和薪酬
巴西公设辩护人是通过严格公开的竞争程序遴选出来的。在这一过程中,候选人必须通过各种理论与实践知识考察。此外,为了选拔最佳专业人才,还需要考虑候选人的学术水平与专业职称。公设辩护人的选拔难度较大,许多考生无法通过遴选考试,因此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不少职位存在空缺。
与其他专业人员的薪酬相比,公设辩护人的薪酬高得多。在巴西的许多州,法官、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的薪金水平基本相当。由于公设辩护人职业稳定、薪酬较高,这些年执业公设辩护人的人数在不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