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一、 证明原内地身份与现澳门身份“同是一人”类
(一)、以“投资移民、技术移民”方式取得澳门身份的,提供如下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第一次《临时居留申请-批准通知》;
3、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的个人资料证明书(两份三张纸);
4、原内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有原内地《户口簿》能证明户口注销也可提供《户口簿》);
5、内地申办护照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出入境证件证明》或《xxx办证情况查询结果》,如果无法取得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证明的,可以本人《出生公证书》替代。
以上材料样板如下:
(二)、以“婚姻、超龄子女、照顾父母等”投亲方式取得澳门身份的,提供如下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的个人资料证明书(两份);
3、原内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4、内地申办通行证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
出入境证件证明》或《xxx办证情况查询结果》,如
果无法取得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证明的,可以本人
《出生公证书》替代。
以上材料样板如下:
二、《商业登记证明》类,提供如下材料:
1、申办人的身份证件资料;
2、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出具的最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商业登记证明》原件;
3、公司的股东(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法人股东提供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三、办理内地遗产继承用的亲属关系声明书类,提供如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
1、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死亡证明
2、内地死亡公证书
3、内地死亡医学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
1、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2、结婚公证书
3、内地结婚证书
4、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三)、出生证明
1、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出生登记证明
2、出生公证书
3、内地出生医学证明
4、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无出生登记证明
(四)、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的家庭(亲属关系)资料和个人资料证明
1、被继承人(死亡者)及其配偶的家庭资料证明、各自的个人资料证明
2、继承人的个人资料证明
(五)、有(无)遗嘱证明
分别到澳门三间(澳门第一公证署、澳门第二公证署、澳门海岛公证署)出具有(无)遗嘱证明;如已在澳门政府公证署办理过《确认继承资格公证书》的也请一并提供。
(六)、遗产证明凭证
1、不动产权证
2、银行存款证明
3、合同权益证明等
(七)、被继承人(死亡者)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生存(死亡)情况证明
(八)、所有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办理内地使用的其他证明文件类,提供如下材料:
1、申办人的身份证件资料;
2、需要证明的文件原件(最新的具有印章签名的);
3、证明文件所涉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