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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2〕29号

来源:财政部 发布时间:2022-10-25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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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要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的会计处理,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财  政  部

  2022年10月9日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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