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导 武长海
2023年12月17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6章60条。目前,非银行支付在小额、便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共有非银行支付机构185家。2022年处理支付业务超过1万亿笔,金额达400万亿元人民币,分别占全国电子支付业务的80%和10%,服务超过10亿个人用户和数数千万计商户。近年来监管部门通过大型支付平台企业支付业务整改活动,在防范风险隐患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一些支付机构违规经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违规挪用用户资金,泄露或者不当采集等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这次《条例》的出台,能够有效、全链条全周期地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行为,尤其是非法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条例》对用户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具有以下六大亮点。
一是法律位阶的提升,提高了法律的权威性。《条例》是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效力层级高,将监管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制度进行总结,规定在具体法条之中,成为非银支付行业的“基本法”。
二是规定了保护用户权益的法律原则和宗旨。《条例》第一条规定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为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三条规定了便民服务宗旨,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业务,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该规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和监管部门开展监管活动提供了原则和宗旨保障。
三是对用户权益保护的规定更加全面具体。《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支付服务协议内容。该条规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与用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其条款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拟定,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信息保密制度。该条规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制度和具体内容,包括用户信息处理原则、处理依据、保护内容、用户权益等。第三十四条是明码标价的规定。该条规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对提供的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收取费用的依据、标准以及保障用户收取费用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等。第三十五条是争议处理的规定。该条规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与用户的争议,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国家鼓励用户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四是对用户风险管理的规定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持续有效的用户尽职调查制度,按照规定识别并核实用户身份,了解用户交易背景和风险状况,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涉及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的核心业务和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处理。第二十二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自行完成特约商户尽职调查、支付服务协议签订、持续风险监测等业务活动。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依法设立或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商户提供服务。第二十三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账户安全,防范支付账户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第三十一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用户资料、交易记录及其持有的支付账户余额或者预付资金余额,或者冻结、扣划用户资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五是加大了对侵犯用户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出台前,对于非银行支付机构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只能按照现行部门规章处罚,处罚力度低。《条例》的出台,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和五十一条规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情形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倍数和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限制部分支付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六是对于侵犯用户其它合法权益的行为,实现了与现有法律的有效衔接。对于用户信息安全和数据安全的侵犯,《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用户信息、业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价格违法行为,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支付账户等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处罚的,《条例》第五十三条作了衔接性规定。
总之,《条例》的出台,贯彻了“支付为民”理念,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因此,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支付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