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民以食为天,国以粮为安”。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
10月20日,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二审稿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强调调动种粮农民和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种粮抓粮积极性,并明确提升耕地质量、加强撂荒地治理等方面的规定。
确保农业稳产增产、农民增收,对于保障粮食安全意义重大。针对生产实践中,粮食种植收益偏低、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问题,草案二审稿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采取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强粮食安全保障,完善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协同保障机制,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调动粮食生产者和地方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种粮、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草案二审稿还明确,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推出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提供支持。国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开展商业性保险业务。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本在耕地。耕地保护,既要守住红线,也要提高质量。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建立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量质并重、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用养结合与建管并重的原则,健全完善投入保障机制,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
目前,我国人均耕地少、耕地质量总量不高、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采取措施引导复耕。家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通过组织代耕代种等形式将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国家推动盐碱地综合利用,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加快选育耐盐碱特色品种,推广改良盐碱地有效做法,遏制耕地盐碱化趋势。
对于农业生产资料保障供应和科学使用,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稳定供应工作,引导粮食生产者科学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合理使用农用薄膜,增施有机肥料。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增加国家加强国际粮食安全合作、发挥粮食国际贸易作用的规定,对节约粮食作出针对性规定,在粮食的定义中进一步明确杂粮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