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
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法治保障
王振江
(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共建“一带一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倡议,是推动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需要法治进行保障。”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罚执行、公共法律服务、涉外法治等相关职能,在“一带一路”法治保障中肩负着重要职责。
一、充分认识“一带一路”法治保障的重要意义
强化“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确保共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的有力保证。
(一)强化“一带一路”法治保障是深化合作交流、实现互利共赢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规则和信用是国际治理体系有效运转的基石,也是国际经贸关系发展的前提。”10年来,“一带一路”逐渐成为共建国家共商共建共享的和平之路、繁荣之路、开放之路、绿色之路、创新之路、文明之路,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截至2023年6月,我国已经与152个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签署200多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一大批合作项目成功落地,涉及国际贸易、跨境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人文交流、生态环保等各个领域。由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国情各不相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异,政治体制、历史传统、文化宗教等也有很大区别,不可避免对双边和多边合作带来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法治作为共通的理念和规则,在深化各国合作交流、促进互信互惠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强化“一带一路”法治保障,同共建国家一道弘扬法治精神,秉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法治领域交流合作,增进友好互信和利益融合,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对于护航“一带一路”合作项目顺利开展,促进共建国家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强化“一带一路”法治保障是防范涉外法律风险、维护我国海外利益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共建‘一带一路’安全保障体系,坚决维护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我国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外部环境。”“要切实维护我国海外利益,不断提高保障能力和水平,加强保护力度。”当前,在全方位对外开放背景下,我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步伐加快,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合作领域不断拓展,经贸往来、科技交流、文化旅游等活动日益频繁。但由于海外安全形势复杂,共建国家法律制度、法律环境、法律文化各异,相关合作项目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面临多样化的风险挑战。特别是在跨境贸易、对外投资、承包工程等经贸领域,我国企业和公民可能面临市场准入、劳工保护、知识产权、外汇管理、安全审查、出口管制等复杂多样的法律合规风险。强化“一带一路”法治保障,建设覆盖沿线各国、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网络,健全跨境纠纷解决机制,畅通法律维权渠道,对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维护我国企业、公民在海外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强化“一带一路”法治保障是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当今世界变乱交织,百年变局加速演进,人类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但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始终是各国人民共同的理念和追求。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共建“一带一路”顺应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内在要求,是我国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途径,为解决全球治理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案。强化“一带一路”法治保障,同沿线各国深化法治领域合作交流,主动参与并努力引领国际规则制定,共同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对于持续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司法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关于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意见》,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扎实推进法治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工作,在行政立法、涉外法律服务、国际法治交流合作、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一)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推动出台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构建新时代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通过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放宽市场准入,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促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互惠开放。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推动修改完善对外贸易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等事项,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出台外国国家豁免法、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中国法院审理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民事案件提供法律依据,规范和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促进维护我国公民、企业在海外的合法权益。
(二)国际法治交流合作持续深化。积极开展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司法交流,倡议建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机制,促进成员国之间在法律和司法行政领域的务实合作。2023年9月成功主办第十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习近平主席在贺信中充分肯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机制运行10年以来发挥的重要作用。牵头成立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承办环太平洋律师协会年会,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委员会、圣彼得堡国际法律论坛等机构开展的活动,持续深化法律服务、预防犯罪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俄罗斯、新加坡、土耳其等国司法部签署《交流合作计划》《谅解备忘录》《合作框架》等双边协作文件,推动我国与巴基斯坦、伊朗等国签署双边移管条约,与马来西亚、斯里兰卡、亚美尼亚等国缔结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促进了司法互信和民心相通。
(三)涉外法律服务水平逐步提升。开展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创建工作,推进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便利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政策措施。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已在世界3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180家分支机构。深化仲裁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连续多年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论坛,推进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海南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试点工作,支持我国仲裁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提高涉外仲裁案件办理水平。推动“一带一路”商事调解工作,指导广东、海南、陕西等地设立一批国际商事调解组织,汇编梳理境外商事调解制度规范,研究完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设立、管理、评审等制度,健全商事调解程序规则,促进涉外商事纠纷有效化解。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遴选295家国内公证机构为旅居海外我国公民和大型企业在海外投资兴业提供公证服务,每年办理涉及“一带一路”国家的公证业务100余万件。
(四)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制订涉外人才培养计划,举办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涉外法律人才培训班、涉外律师人才高级研修班、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训班、“涉外法律服务大讲堂”等,会同教育部在北京大学等15所高校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形成多梯队、全类型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格局,涉外律师队伍发展到1.2万人。在全国范围内遴选涉外律师人才,形成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建立“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供有关部门和企业选聘律师时参考。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加强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部署推进涉外仲裁人才库建设、培训基地建设、学科教育、专题教育、线上培训等工作,积极推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落地,涉外仲裁人才数量和质量显著提升。
(五)“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作用初显。在司法部指导和支持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19年发起成立了“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作为首个中方发起成立的国际性律师组织,“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已经从最初36个国家和地区的85名创始会员,发展为54个国家和地区的2670多名团体和个人会员,成为联结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联盟组建了金融、跨境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基础设施建设、劳动争议等9个专业委员会,成立了阿联酋、巴基斯坦、韩国、俄罗斯、日本、新加坡、意大利、英国等34个国家(地区)工作组,在西安、广州、成都、海口、杭州设立了5个联盟境内代表机构。自成立以来,联盟围绕国际贸易、跨境投资、资本市场、海事海商、知识产权、信息安全、数字经济等领域,通过开展法律政策研究、发布法律环境国别报告、印发工作指引或指南、出具法律意见、提供委托服务以及举办或参与会议、考察、培训、研讨活动等方式,深化了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律师界的交流合作,促进了法律服务资源的有效整合,在共建“一带一路”中的法律服务保障作用逐步发挥。
三、持续强化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法治保障
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在完善制度设计、深化交流合作、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更好发挥法治在共建“一带一路”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一)高位谋划部署,完善“一带一路”法治保障制度设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部署要求,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形势需求,立足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继续做好法治保障“一带一路”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等工作。发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研究中心和有关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优势,围绕法治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相关问题加强理论和实务研究,形成一批高水平研究成果,服务“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科学决策。注重立法先行,积极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完善涉外经贸法律和规则体系,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织密筑牢“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防护网和安全阀。
(二)坚持协作共赢,深化“一带一路”法治交流合作。坚持和弘扬国际法治精神,推动将国际法治合作纳入多双边关系建设的重要议题,深入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法治合作,呼吁和倡导各方不断与时俱进,凝聚共识,促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法律政策衔接和制度规则互通。落实第十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机制,充分发挥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联合工作组、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等平台作用,建立更加紧密的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合作网络,在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开展司法协助、推动区域经贸合作等方面加强协作,不断深化律师、仲裁、商事调解等法律服务领域务实合作。加强法治外宣工作,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展示我国法治国家形象,提升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影响力,为共建“一带一路”营造良好法治氛围,促进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三)强化人才引领,持续提升“一带一路”法律服务水平。适应涉外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增多的新要求,大力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实施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工程,着力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通晓国际规则、具有国际眼光和国际视野的涉外律师人才。深入开展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做好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培育工作,提高我国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服务水平,支持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建设辐射全球、及时响应的法律服务网络,为我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建立涉外仲裁高端人才库和人才培训基地,组织开展涉外仲裁学科教育,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涉外仲裁人才队伍。
(四)注重多元解纷,完善“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将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作为“一带一路”法治合作的重点,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共同完善统一协调的商事争议解决规则,提升我国在国际争端解决和规则制定中的影响力、参与度和话语权。推进仲裁法修订工作,提高我国仲裁法的域外适用能力,加快打造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努力将我国建设成为面向全球特别是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积极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建立健全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商事调解程序规则,提升国际商事调解服务水平,树立中国商事调解品牌形象。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设立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提供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服务。
(五)发挥平台优势,加强“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建设。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律师联盟的平台、窗口和桥梁作用,多渠道多举措吸纳更多对我国友好的境外会员,壮大“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国际朋友圈”,提高联盟为会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律师界交流合作。深化“一带一路”国别法律制度和政策研究,通过举办会议、组织培训、开展研讨等方式发布成果、交流经验,为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域外法律查明、咨询、引导等服务。发挥联盟各个国家(地区)工作组的职能作用,探索在境外设立联盟代表机构,打造以联盟为中心、辐射“一带一路”沿线的全天候法律服务网络,为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法治》杂志责任编辑: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