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郑板桥《墨笔竹石图轴》。明代施邦曜曾拒他人相赠的朱墨竹图,清人将此事载入典籍,以说明为官者勿因嗜好而为人利用。图片来源:故宫博物院网站
张磊
“清”是古往今来对官员的一贯期许,被赋予了丰富的价值。在不同历史时期,尽管治乱不一,但社会始终保持对官员清廉的要求或期望。
官箴书在某种意义上为考察古代官员对于“清”的思想认识提供了便利。该类典籍反映了古代官员群体对自我的认知、要求和规划,其中自然也包括对“清”的认识和思考,可以说代表了中国古代官员的清廉自期与自戒。
清代的官箴书数量最多,内容丰富、包罗万象,但阐述的为官道德无外乎“清、慎、勤”三者。尽管“清、慎、勤”都是官员应当遵守的准则,但三者的地位并不完全相等。中国传统社会中,不论是朝廷官员还是普通民众,都对“清官”推崇备至。包拯、海瑞、于成龙等被冠以“青天”之名,在明清戏曲、小说中,包拯甚至被演绎为可以“日断阳、夜断阴”近乎神的角色,铁面无私的包大人也因此被民间称颂。可以说,包公形象的广泛流传,与其清官形象密不可分。在推崇清官的背景下,对官员“清”的强调自然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了。
“清者大节”是古人对“清”这一道德操守的高度概括。明代吴遵在《初仕录》中说:“清、慎、勤固居官领要,而清为本。”清代金庸斋更是提升“清”的地位,提出“清者大节”的期许,曰:“清者大节,慎则无误,勤则能理,昔人所谓居官三字符也。”
所谓“清者大节”,强调“清”在三者中的基础或统摄地位,可以从清心寡欲、清廉俭朴、清正廉明三个方面来理解,分别对应官员的精神追求、生活准则和施政规范。
清心寡欲:官员的精神追求
“清”首先是官员应有的一种精神境界。官员在精神层面上应追求清心寡欲,以此避免贪污。著有《牧令须知》的刚毅将“清”与摒弃物欲相联系,认为“所谓清者,了然于义理之辨,绝去乎物欲之私”。
清心寡欲对于官员道德品质的塑造具有积极作用,王景贤认为:“清虽一节之长,然为上者一有贪利之心,则已无所不至矣,故寡欲为尚”。
寡欲还常常与读书相提并论,王植在《二要》中就认为,“当官有二要,一曰读书,不但开卷有益,增人智识,亦且一对书史与圣贤晤接,心境清明得自悟其过,自坚其守,是内省之资也。一曰寡欲,嗜欲既寡,精神自生,是检身之要,儒修之实也。”
清心寡欲只是精神层面提出的自我规范,更重要的是,要在物质层面克制内心贪欲,避免嗜好在现实中被人利用,从而使自己成为商贾或胥吏“围猎”的对象。
清代袁守定指出“有所好即受病”,告诫官员“在官不可偶有所好,但示人以所好,病即缘所好而入,盆花幅草皆足为累”,应遵照明代施邦曜的方式处事。施邦曜任福建左布政使时,有人向他赠送一幅朱墨竹图,家人希望施邦曜接受此画,他说:“不可!我受之,彼即得乘间以尝我,我则示之以可欲之门矣。”袁守定由此感叹:“当路而开可欲之门,则投之者众,为累不诚大哉。”
明代吴遵认为官员“如好技艺,则星算医卜者投之;如好奇玩,则古书奇画者入之;如好花卉,则或以奇花异草中之。嗜好一偏,或投机阱。虽诗文之交,亦有移情败事者,不可不谨”。这一观点被佘自强《治谱》、郑端《政学录》等典籍吸收借鉴,成为经典语句。
清廉俭朴:官员的生活规范
官员要做到“清者大节”,不仅应具备观念认知、思想境界上的清心寡欲,更要在生活中身体力行,做到清廉俭朴。清人尹会一提出“居官首重维清”的要求,将清廉视作为官第一要务。郑端在《政学录》中引用南宋名臣、理学家真德秀的名言:“万分廉洁止是小善,一点贪污便为大恶。不廉之吏,如蒙不洁,虽有他美,莫能自赎,故以此为四字之首。”这里提到的真德秀所说“四字”即廉、仁、公、勤,而廉居首位。
“律己以廉”则必然要求官员崇尚俭朴、拒绝奢靡的生活方式。郑端认为官员应“尚节俭”,强调“我辈矢志安民,既不科派里甲,又不苛罚重秤,则衙中费用便难望之地方。初赴任者,第一要节俭,莫谓官为钱树便可取给”。戴肇辰在《求治管见》中认为:“节用自本官始,凡衣服、饮食、起居虽小事,亦不可稍有浮费,庶亲友、子侄辈均有所法效,而胥归俭朴矣。”
士大夫阶层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精英群体,其个人或家庭的行为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治镜录集解》说:“民俗俭朴,则风俗醇厚而国有蓄积,若躬行节俭,而其下化之,则效尤普矣。”如果官员躬行节俭,百姓就会效仿,有利于全社会形成节俭的风气。
此外,提倡官员节俭,有利于促成俭以养廉。这一点,赵申乔在《禁绝火耗私派以苏民困示》中说得最直白:“诸凡室宇之美、妻妾之奉与身衣口食、日用常行之需,俱当刻意简省,所谓俭可养廉是也。”
江西南丰人刘衡曾任四川垫江知县,颇有善政。有一回,他抓获一个盗匪,得知是初犯后,询问他为何误入歧途,得到“饥寒迫尔”的回答后,他下令放了此人,并赠了些钱给他谋生,相约如果再有犯罪行为,绝不宽宥。
刘衡亦是一位俭约的官员,他在《自治官书》中说:“本宦自登仕版,正己为先,到垫任,即革陋规、绝馈送,以俭为养廉第一关键。衣惟布茧,食惟菜腐,署中每日米盐零杂,立限只用钱六百文,或因公出,骑从甚简,性尤刚毅,绅衿戚友不敢私干,设卧榻于二堂侧室,屏去一切嗜好,惟昼夜理公事而已,其立身清正如此。”清廉俭朴的生活方式,说来容易但做来难,但总有循吏能够耐苦坚持。
清正廉明:官员的施政准则
“清者大节”不仅应是官员精神之追求、生活之规范,也应是职业之伦理、理政之准则。因此,“清者大节”最终要落实在官员的日常公务活动中。
在清代地方政治格局中,州县政府的所有职能都由州县官一人负责,州县官的职责十分繁重。他们除了守土、维持治安和征税等工作以外,还担负处理诉讼的司法职能。州县作为第一审级,亦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审级。特别是,随着清代人口数量增长、诉讼案件增加,处理诉讼已经成为州县官的主要工作。州县官大笔一挥,便判定了一人一家之生死荣辱。
褚瑛为此提出“勉励清操”的要求,“为官清、慎、勤三字,惟清字为最要。凡判断一切词讼事,不可稍存私心、贪图贿赂,一经得贿,则是非颠倒,屈者则倾家荡产,以图逞其忿恨;直者受屈莫伸,势必抱怨走险上控。设若得直,则原办之不公显然败露,上宪必致申饬。倘仍照县案而不直之,则受屈愈甚,轻则翻控不休施,拖累无穷,重则自寻短见,轻生毙命,于心能无愧乎?且本官一人得贿,则绅士从而挟制,亲友子侄辈因而招摇,家人、书差莫不借端索诈,致尔声名狼藉,为害可胜言哉。”可见,他清醒地认识到“清正廉明”对于官员施政的重要性,收受、索取贿赂将影响案件的裁判和诉讼双方的利益,甚至给地方治理带来负面影响,同时还会影响本人官声,“致尔声名狼藉”一句可谓触目惊心。
方大湜在《平平言》中,提及官员不可贪的六大理由,乃坏心术、败风俗、损声名、干国法、辱祖宗、毒子孙,他的论述常是从案件裁判的角度切入。如“败风俗”一条中,他抨击有的官员“一切词讼,惟知索贿,犹其小者,甚至人命重案,亦不问正凶,但访其族之衣食稍足者,巧为罗织株连,不使破家荡产不止”,如此败坏人心、变乱风俗,断不可取。由于危害如此巨大,文献中反复告诫官员在审理案件、羁押犯人时,要谨记“审案断不可取分文也”,“不受买嘱、妄加锁锢”等,这方面的提醒十分频繁。
“清者大节”思想,体现了古代官员群体的一些中坚对自身的思考、定位、期许和警戒。这一思想对帮助官员提高道德修养、规约司法审判、传播循吏与清官的形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价值与意义,是中国古代政治文化尤其是廉洁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