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澳门凯发

来源:司法部凯发官方官网 发布时间:2018-06-14 17:05
分享到 打印

  1.问:司法部数次都提到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请介绍一下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关于“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具体要求?

  答: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是两办《意见》确定的建立和实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一步贯彻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法律职业岗位,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已经在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工作且胜任现职务的人员,没有从业资格方面的要求。二是针对专业学历条件的,《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就是“新人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则为“老人老办法”,对此,公告再次予以明确。

  2.问:报名专业学历条件中的“法学类”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法学类”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法学门类下的法学类,其学科代码为0301,具体包括法学、知识产权和监狱学三个专业。

  3.问:《公告》关于报名专业学历条件规定中的“从事法律工作”具体指哪些?

  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在2002年和2006年关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关规定的答复意见,“从事法律工作”主要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戒毒管理),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中的业务工作等。

  4.问: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是否要提供学位证书?

  答: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报名和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阶段都不要求提供学位证书,考生凭毕业证书报考即可。

  5.问: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哪些学历可以报考,继续教育、自学考试和党校学历可以报考吗?

  答:报考人员的学历应当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且能够在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有效毕业证书分为5类:

  (1)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队院校中就读的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原解放军总参谋部、原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6.问:报考人员的学历证书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学历认证,有什么要求?

  答:内地高校学历和港澳台或国外高校学历有不同要求:

  一是持内地高校的学历报考的,应当能在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或者查询不到的,考生可以报名参考,但需要作出承诺,如成绩合格须在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二是持香港、澳门、台湾高等学校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原则上要求在报名时填报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出具时间、认证编号;正在办理学历学位认证的,须填报认证材料受理时间。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取得学历学位认证书后,可以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7.问:报名时还没有取得毕业证书的2018年应届毕业生能否报考?如果能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报名人员报名时不具有学历学位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但为便利应届毕业生报考,对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今年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包括以下几类人员:一是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二是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继续教育的2018年应届毕业生;三是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人员可以报考,但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

  上述人员在报名时需要作出承诺,考试结束不能在规定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无效。

  8.问:请问《公告》规定的2019年应届毕业生报考政策的具体要求?

  答:为顺畅应届毕业生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进入法律职业队伍的衔接,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允许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19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考试。报考人员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一是院校范围,指的是内地高校和国内军队院校的应届毕业生,不包括港澳台和国外高校。港澳台居民在内地高校上学的,适用2019年应届毕业生报考政策。

  二是学制形式,指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不包括非全日制形式的毕业生。

  三是学历层次,包括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专升本、专插本、专接本、专升研的2019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都可以报考。

  四是填报报名信息,网上报名时不需要出具证明材料,但应当签署应届毕业生承诺书。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待取得学历证书后再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9.问: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放宽政策的范围?

  答: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解决艰苦边远和民族地区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短缺问题。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25个省(区、市)的1000余个县(县级市、区)实施考试放宽政策,具体范围和名单详见司法部网站。

  10.问: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在报名专业条件方面的具体规定?

  答:《公告》明确,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这是一项特殊政策,在一定时期内适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取得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即可,不论是否为法学专业,也不论是否为全日制学历,也不要求具有三年法律工作经历。

  二是如法律大专人员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放宽政策适用地区和适用期限内,不受其取得学籍(考籍)的时间和取得毕业证书时间限制,都可以报考。

  11.问:法律专科学历人员能否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答: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报名专业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因此,法律大专学历不能报考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2.问:已经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凭证的效力是怎样的?

  答: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律师法》规定:“实行国家统一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13.问: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能否报考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答: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考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b、c类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除法律专科学历人员不能报考外,其他人员可以报考。

  14.问:考生能否在异地报名?

  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统一报名,考生可自主选择报考地,不受工作、学习或者户籍地限制。户籍在放宽地区人员申请享受考试放宽政策的,也可以到非放宽地区报考,考试结束如成绩合格应向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15.问:报名人员如何修改本人信息?

  答:报名人员在网上交费前发现填写的姓名、性别、民族、学历、报名地点及凯发官方的联系方式等信息有误的,可以修改报名信息。网上交费成功后,姓名、身份、学历及报名地等主要信息无法自行修改,确有错误需要修改的需与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联系。

  16.问: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考试的考区考点分别是怎样设置的,应试人员能否在同一考区参加两部分考试?

  答: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根据报考人员数量、交通状况和组织实施能力等情况科学设置考区,尽量保证考生就近参考。主观题考试将综合参加主观题考试的人数、交通情况、组织实施能力等因素集中设置考区考点。因此,主观题考试和客观题考试会产生应试人员不在同一考区参考的情形,但应试人员两部分考试须在同一省(区、市)参考,不能跨省参加主观题考试。报考人员需要提前选择好报考地,报名人员交纳客观题考试的考试费后,不得更改报名地。

  17.问:今年将一次考试分为两时段进行,只有通过客观题考试的人员才可以参加主观题考试。考生如果今年通过客观题考试而没有通过主观题考试,明年还可不可以再次报名参加客观题考试?

  答:据《实施办法》规定,《公告》明确,考生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考生如果今年通过客观题考试而没有通过主观题考试的,其客观题考试成绩在下一个考试年度内继续有效,考生没有必要也不需要参加下一年度的客观题考试。

  18.问: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如何计算?是否要单卷合格?两部分考试成绩是否合并计算?

  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考试分别通过的方式,对于客观题考试来说,两张试卷合计总分划定合格分数线,不实行单科合格。主观题考试也实行单独通过方式,客观题考试成绩和主观题考试成绩不合并计算。

  19.问:主观题考试是否允许应试人员自行携带法律法规?

  答:《公告》明确,主观题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统一配备法律法规汇编,应试人员不得自行携带法律法规汇编。考试结束后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

  20.问: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面推行机考,要不要发草稿纸?

  答:2018年机考是否配发草稿纸,我们将综合今年试题内容、考生答题习惯等,视情确定是否发放草稿纸。

  21.问: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考试具体安排?

  答:两部分考试具体安排分别为:

  客观题考试:

  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20日0时至7月4日24时,交费截至时间为7月9日24时;

  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为9月12日至9月21日;

  考试时间为9月22日;

  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公布时间为9月27日。

  主观题考试:

  报名和交费时间为9月27日0时至9月30日24时;

  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为10月15日至10月19日;

  考试时间为10月20日;

  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公布时间为11月底。

  22.问:考生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两部分考试都必须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吗?

  答:《公告》明确,应试人员可选择使用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均翻译为五种少数民语言文字的试卷(电子试卷),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须在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并在主观题考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作答。

  23.问:选择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是否要求户籍在放宽地区?

  答:应试人员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不受户籍限制,非放宽地区人员也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设藏文考点考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考点考场。考试结束,成绩合格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在全国范围有效,对户籍在放宽地区且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可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户籍不在放宽地区的不能享受放宽政策。

  24.问:港澳台居民如何选择报考地?

  答:港澳台居民可以自愿选择报考地,不受工作、生活及学习所在地限制。一是选择在内地报名的,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点参加考试。二是选择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的,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考试。三是为便利台湾考生报考,居住在台湾或者国外(境外)的台湾居民可以就近选择在广东深圳市考区或福建省厦门市考区参加考试。

  25.问:现役军人报考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现役军人报考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统一通过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报名、交费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到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考试,不再通过全军政工网报名。

  26.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不再公布试题和参考答案,如果考生对成绩有异议将如何救济?

  答:为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考试试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客观题实行计算机统一评卷,不进行分数核查。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客观题考试无成绩的,可以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分数核查申请。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司法部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分数核查,并及时将核查结果通知考生。

  27.问:考试报名的官方网站?

  答:报考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报个人信息、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查询打印成绩通知单。

  28.问:学历查询认证网站?

  答: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http://www.chsi.com.cn。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网站:http://renzheng.cscse.edu.cn。

  29.问:报名人员如何进行咨询?

  答:关于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事宜,报考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司法部公告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告,也可以拨打报名网站公布的司法部及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附件:

责任编辑: 杨翠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网站地图